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天水日报
2020年12月11日
席章友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时再次明确要“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在前不久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同志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问题强调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这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的总结,也是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和遵循。
一、“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
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是指以人民群众的意志为中心、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保障人民权益、造福人民。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法律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全面依法治国,无论是法律制度设计还是推动实施都必须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并以是否有利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来检验和衡量。坚持法治以人民为中心,具体而言,有三层基本意涵: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是党也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三是权力低于法律。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法治理念,需在法治建设、法律实施、法律监督等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人民群众意志为转移、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坚持把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保障人民和造福人民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
首先,在立法上,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一是坚持立法主体的人民性。“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立法权。在立法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民意,保障人民的立法公众参与权,集思广益,通过法定程序将人民意愿上升为国家意志。二是坚持立法内容的人民性。《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立法要体现人民的利益和要求、反映人民的愿望,真正能解决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发挥立法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的认同和拥护。
其次,在推动法律实施上,以人民意志和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构建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制定出来后,只有在实践中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才能真正反映和维护人民利益。关键在于两个方面:
一是坚持执法为民,严格执法。执法为民,严格执法,是各级政府的职责所在。要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政府部门在执法中要坚守对法律的敬畏、唯民是重、唯法是从;要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切实做到严格公正、高效便民;在执法过程中,要注意倾听人民群众心声,积极研究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突出问题,以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二是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我们应当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的指导方针,针对当前社会问题和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健全公正司法机制,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创新司法为民措施,以更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需求。
第三,努力提高全社会法治素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是党和政府的责任,更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责任,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也须全体人民法治素养的大力提升。(作者系中共天水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