逗狗被咬伤 爱犬“惹祸”谁担责?
天水日报
2022年03月03日
□新天水·天水日报记者 裴婷婷
男孩逗狗被咬伤双方均担责
宠物犬侵权事件频发,一方面与养犬人没有依法依规养犬、未尽到管理义务有关,但另一方面,也有他人主动逗狗、造成犬只伤人后果的情形。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狗咬人案件。
2020年6月某日晚上10点左右,男孩乐乐在路过某学校家属院门口时,被王某饲养的一成年阿拉斯加犬撕咬,造成乐乐受伤。在接受治疗后,乐乐父母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王某赔偿各项费用。
在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乐乐的父母表示,王某所饲养的阿拉斯加属于巨型犬,根据养狗的规定,该巨型犬应当带嘴套,但是王某并未给案涉狗带嘴套,且并未办理饲养犬只的手续,造成乐乐受伤的结果是王某未尽到饲主的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辩称,自己手牵束犬链束缚下的家养犬,在行人不多的深夜11时外出遛狗,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乐乐作为未成年人,自己脱离了监护人监管,因喜欢动物而两次摸狗头嬉戏,在第三次低头亲吻狗时被狗咬伤。自己在整个事件中并无过错,所以不同意乐乐父母的诉讼请求。
秦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王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充分考虑动物本身的危险性,对案涉犬只设置完备的防护措施,但涉案犬只当时只有束犬链牵领。而乐乐作为未成年人,在靠近涉案犬只时,王某也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和告知警示的义务,导致乐乐在逗狗时被咬伤,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据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显示,乐乐确实存在逗狗行为,且乐乐作为未成年人,年龄尚小,其被狗咬伤时在晚上,监护人却不在身边,并未对其尽到监护责任,也存在一定过错。最终,法院判决乐乐父母承担20%的责任,王某承担80%的责任。
合法合规饲养及时保留证据
“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秦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曹雪梅表示,饲养动物要合法合规文明饲养,避免意外事故发生。市民们也要注意自身安全,尽量不对动物做出诱发其危险性的挑逗等行为,避免自己或他人受到损害。尤其是儿童的监护人,要注意保护好孩子,尽量远离可能侵害自身安全的动物。
无论是针对受害人存在过错的情形还是其他遭受犬只伤害的情形,曹雪梅都建议,被侵权人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遭遇宠物犬侵害后第一时间报警,调取附近监控视频,或用手机拍摄饲养人宠物犬、本人伤情、事发现场等,确认饲养人身份信息,固定证据。受伤后及时就医,尤其是被犬只抓伤、咬伤的情况,务必去医院清理伤口并注射狂犬疫苗,在避免更为严重的损害后果发生的同时,就医证明也可固定证据,便于后续索赔。
记者了解到,大多数人认为只有宠物犬“抓、咬、挠”等直接与受害人接触的行为才应属于侵权,但值得注意的是:宠物犬的一些非攻击行为如大声吠叫、奔跑等,虽然没有与被侵权人直接接触,但如其行为与被侵权人的损害结果构成因果关系,则属于侵权责任法所称的“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宠物犬饲养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