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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公车”出车祸 法院调解获赔偿

天水日报      2022年03月03日     
  本报讯【新天水·天水日报记者裴婷婷】在搭乘单位的车上下班过程中意外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清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
  汪某在某公司打工,上下班均由该公司派车接送。2019年4月的某天,该公司司机陈某驾驶三轮车载汪某回家途中,在左转弯时车厢门突然打开,导致汪某从车厢掉落受伤。事故发生后,汪某立即被送到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住院治疗31天后出院。因汪某伤势过重,出院后继续在家疗养治疗。
  经清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陈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汪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清水县人民法院,要求陈某与某公司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8万多元。
  接到案件后,清水县人民法院的法官详细查阅了案件材料并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第一时间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法官从法理与情理角度出发,摆事实讲道理,公正入理的话语,让气氛缓和了下来。最终,某公司表示除去已经付给的5万多元医药费,同意再支付汪某医疗费等10.3万元,一场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纷争被成功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