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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让探望孩子 可以拒付抚养费吗?

天水日报      2023年05月31日     
  本报讯【新天水·天水日报记者何慧娟】孩子3岁时父母离婚,孩子判给了父亲。可是,因双方发生纠纷,母亲这两年不仅未探望孩子,也未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近日,清水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修复了家庭亲情关系,有力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王某和郭某于2014年登记结婚,2016年生育儿子,2019年3月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儿子由王某直接抚养,郭某每月15日前支付孩子抚养费7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
  2020年3月,双方因探望孩子发生纠纷,此后郭某再未探望过儿子,也未支付孩子抚养费。为讨要孩子抚养费,王某遂向清水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了解到,郭某并不是不愿意给孩子支付抚养费,而是因为王某不让其探望孩子,郭某则以不支付孩子抚养费为手段逼迫王某配合其探望孩子,而王某则以郭某的言行对孩子会产生不利影响为由拒绝让郭某探望孩子。
  对此,办案法官给双方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孩子抚养、探望的有关规定,通过法官的释法析理,双方均认识到自己的做法不仅违法还伤害到了孩子。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郭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700元,王某配合郭某探望孩子。
  办案法官表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是为保护未成年子女成长和利益而设立的一项权利,是一项特定的身份权利,不可转让,不可非法剥夺。就本案而言,如果郭某在行使探望权遇到障碍,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利的实现,但对方不让探望孩子,绝对不可以成为其拒绝支付孩子抚养费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