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不实验资报告 法院判其赔偿损失
天水日报
2023年07月26日

本报讯【新天水·天水日报记者何慧娟】在企业申请验资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未能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出具了不实验资报告,给他人造成损失,其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又该承担多少?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09年3月,某汽车销售公司向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并向某会计师事务所申请验资。某会计师事务所委派当时还是实习生的王某随某汽车销售公司负责人周某至中国银行某网点办理询证事宜。之后,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某汽车销售公司已收到各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共计300万元。
后经法院查询、核实,未查到户名为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账户信息,验资报告上显示的银行网点名称、印章均与真实的银行网点不符,时间和金额也与银行询证函记载不一致。
2015年某汽车销售公司向某汽车制造公司购买自卸车,拖欠购车款290余万元。某汽车制造公司向山东某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支持了某汽车制造公司的诉讼请求,某汽车制造公司申请该法院强制执行某汽车销售公司,因该汽车销售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也已死亡,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此后,某汽车制造公司又多次向秦州区法院起诉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股东张某、马某,要求各股东在虚假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经法院判决并强制执行后,各股东仍无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12月,某汽车销售公司仍有280余万元款项未向某汽车制造公司支付。原告某汽车制造公司遂以被告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为由,要求该事务所在不实审计范围内赔偿损失2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某汽车销售公司于2009年3月成立,该公司向某汽车制造公司购买车辆、拖欠购车款、签订还款协议的时间是2015年,时隔6年之久,即使某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时出具了真实的验资报告,某汽车销售公司在截至2015年长达数年的商业经营期间存在或盈利或亏损的各种可能性,某汽车制造公司在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车辆买卖合同时,不仅应察看其验资报告,更应合理评估、审慎审查某汽车销售公司的时效性财务情况,充分考虑到可能存在的商业风险。
秦州区法院综合考量某会计师事务所在此案件全过程中的过错大小、参与程度、被审计单位及出资人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数额等因素,一审判决被告某会计师事务所在不实审计金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某汽车制造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中级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