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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

天水日报      2023年09月29日     
  赵江春:
  就你非医师行医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对你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0元,没收天卫医证保决[2023]7号登记的物品(不包括处方),罚款30000元整(罚没款共计叁万零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经邮寄送达显示“成功退回至寄件人”。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天卫医罚〔2023〕14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请将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系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号:甘执法证字第甘E050022001
  联系电话:0938-8380305
       0938-8383795
  地  址:天水市秦州区藉河北路596号天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邮政编码:741000
  
     天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