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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还款 男子欲私自处置质押物“抵债”

法院:不应自行处分质押财产

天水日报      2024年01月24日     
  本报讯【新天水·天水日报记者张彬霞】质押动产是生活中一种常见的借款担保方式,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出借人是否可以私自处置质押物“抵债”呢?近日,麦积区人民法院花牛人民法庭就受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2022年4月,被告王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张某借款2万元,并将自己名下的车辆质押给张某,张某一直占有该车辆,但未使用。借款到期后,经张某多次催要,王某仍未归还借款。张某便产生了变卖质押车辆直接抵债的想法,可后来了解到该车为按揭车辆,贷款尚未还清,故打消了这个念头。无奈之下,2023年3月,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立即返还借款本息共计2.3万元。
  案件受理后,法官就借贷、质押等法律法规向双方进行了耐心讲解和释明,并进行了多次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王某归还张某借款本金2万元;同时,张某返还王某轿车一辆,返还车辆须保证完好。调解当日,王某将2万元给付了张某,张某亦将车辆返还给王某,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借款人以车辆质押借款较为常见,甚至存在借贷双方约定若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钱,出借人可以直接以抵押车辆抵债的情况。于是,造成质权人经常存在错误认识,认为在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可以直接变卖质押车辆偿还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在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借款时,出借人应当与借款人协议财产价格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应自行处分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