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调整
缴存基数上限为21573元
天水日报
2024年07月03日
本报讯【新天水·天水日报记者辛闻】7月1日,记者从天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天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从7月1日起,我市对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进行调整。
2023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公积金缴存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23年度月平均工资执行。工资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准。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实行“一年一核”,缴存单位在每年1月或7月调整1次缴存基数,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自愿缴存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在每年7月调整1次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低于本市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2024年度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1573元,月缴存额最高为5178元,即单位和职工月最高缴存额分别为2589元。自愿缴存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基数为7191元,缴存比例从10%——24%之间由缴存职工自行选择。
2024年度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秦州区、麦积区为1910元;秦安县、甘谷县、武山县、清水县、张家川县为1850元。秦州区、麦积区月缴存额最低为191元,即单位和职工月最低缴存额分别为96元;秦安县、甘谷县、武山县、清水县、张家川县月缴存额最低为185元,即单位和职工月最低缴存额分别为93元。
缴存单位应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且不得高于12%,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自愿缴存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无单位缴存部分,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高于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