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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遇诈骗 损失该由谁承担?

天水日报      2024年07月24日     
  本报讯【新天水·天水日报记者裴婷婷 张雷】财务人员遭遇电信诈骗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是否需要担责?法院会如何判决呢?秦州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这样一起财务人员遭遇电信诈骗被公司起诉的案件。
  2015年10月张某入职某公司,担任出纳一职,但他并不具有财务专业知识。2020年9月张某上班时,一自称是某公司客户的人员通过QQ号向张某索要公司财务账号,谎称要给公司支付货款193万元,张某遂向其提供公司财务账号。
  对方将虚假的汇款成功截图发给张某,并将张某拉进由诈骗分子组成的聊天群。在聊天群中,诈骗分子假冒某公司董事长指示张某将98万元以货款名义,加急汇入其提供的另一账户。
  张某告知公司会计后,携带本应由会计保管的U盾前往银行向指定账号转账共计98万元。此时,假冒的董事长又指示张某将535万元以相同的方式,紧急支付到其提供的另一账户,张某感觉异常,便寻找公司董事长核实情况。这才发现自己被骗,便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29日追回赃款40余万元,剩余50余万元未追回,现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经济损失50余万元及利息。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所进行的与其工作内容相关的业务活动,应属职务行为。张某作为专职财务人员,应当对大额转账尽到高于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但在接到陌生电话时,他未经任何核实手续,也未向单位领导核实情况,擅自转出公司大额资金,造成经济损失,存在重大过失,应当对某公司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办案法官表示,原告公司财务管理存在明显疏漏和不规范,选用无财务履历且非财务专业的张某从事出纳业务,对自身损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结合原告公司与张某各自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秦州区人民法院酌情确定由张某承担公司损失2万元。关于原告公司要求张某支付利息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财务人员一直都是骗子眼中的‘香饽饽’,冒充公司领导的诈骗屡见不鲜。对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涉及财务工作时,一定要严格遵循单位财务制度,提高警惕,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以防被骗,避免损失。”办案法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