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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尾维修起争议 倾心调解化民忧

天水日报      2024年08月07日     
  本报讯【新天水·天水日报记者裴婷婷 张雷】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维修期间无法正常营运而产生的损失,是否需要肇事者赔偿?究竟该如何赔偿?清水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近日,田某驾驶车辆与前方行驶的崔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追尾,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出租车受损后被送往4S店维修,双方因车辆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赔偿产生争议,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出租车司机崔某提供维修证明,确定车辆维修时间共计10天。田某对证据真实性认可,但认为实际维修时间过长。针对存在争议的维修时间,办案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终,双方就停运损失达成一致意见,田某向崔某赔偿停运损失4500元,案款当场给付。
  车辆停运损失费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或日停运损失。“车辆停运时间一般应以车辆实际维修时间来计算。同时,综合考虑当事人是否及时维修、取车,是否存在延误和故意扩大损失等情形。”办案法官表示,在具体计算停运损失数额时,需结合车辆日均营运收入、平均利润等因素确定损失赔偿标准。营运车辆收款记录、日平均油耗电耗、车辆营运数据、车辆承包经营协议中相关承包费的约定等,都可以作为计算车辆营运成本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