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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资购婚房 分手后产权起纠纷

天水日报      2024年09月25日     

  本报讯【新天水·天水日报记者裴婷婷 张雷】男方出资购买婚房,并将一半产权登记在女友名下。在双方分手后,男方能否要求变更房屋产权登记呢?秦州区人民法院天水郡法庭日前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案件。
  2019年,小王与孟女士通过网上交友相识,两人逐渐发展为恋爱关系。同年7月,两人与某房产公司共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某小区房屋一套。小王分别缴纳房款50000元、25000元、338000元,并与银行签订了60万元的贷款合同。
  但之后,小王与孟女士因双方性格不合分手,孟女士在几个月后与他人结婚。在2024年,小王欲出售该房屋,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进行产权变更。
  孟女士认为,虽然自己在购买该房屋时没有出资,后续也没有偿还房屋贷款,但按照产权登记,自己具有50%的房屋份额,所以不同意进行产权变更登记。
  “本案中,双方购买案涉房屋并未基于共同出资或共同投资,而是以结婚为目的购买的。案涉房屋目前的权属登记也是双方曾存在恋爱关系所致,所以应适用关于婚约财产的相关规定。”办案法官表示,小王购买房屋是为双方婚后共同生活居住使用,应当认定为彩礼范畴。目前双方已结束恋爱关系,所以小王诉请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的主张于法有据。
  案件受理后,经法庭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小王与孟女士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案涉房屋由小王居住使用,孟女士自愿放弃对房屋的所有权分割。待该房屋具备办理产权条件时,由孟女士配合小王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登记至小王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