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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渭河流域生态保护条例

(2024年10月11日天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9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天水日报      2024年12月16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四章 水资源利用与管理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六章 促进高质量发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渭河流域的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各类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渭河流域,是指渭河干流、支流、湖泊、水库的集水区域所涉及本市的秦州、麦积、武山、甘谷、秦安、清水、张家川县级行政区域。
  法律、法规对渭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各类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渭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坚持党的领导,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加强污染防治,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量水而行、节水为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的原则。
  渭河流域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流域管理与属地管理、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保护治理体制。
         (下转第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