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合同引纠纷 法官调解化矛盾
天水日报
2024年12月24日
本报讯【新天水·天水日报记者裴婷婷 张雷】近日,秦安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法官在立案阶段,成功调解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实现案结事了。
“真是太感谢法官了,本以为很长时间才能解决纠纷,没想到这么快就拿到钱了……”当事人蔡某激动地说。
今年7月,蔡某与被告王某就煤炭运输事宜达成口头协议,双方约定由蔡某为王某运输煤炭。协议达成后,蔡某将三车煤炭从华亭运输至通渭并交付收货人,每车煤炭55吨,共计165吨。但王某仅支付蔡某运输费5500元,剩余运输费未支付,经蔡某多次催要无果,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运输费11000元。
案件受理后,立案法官及时联系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运输费计算争议较大,蔡某坚持双方当时口头约定的每吨煤炭的运输费为100元,而王某辩称2015年运输费没有那么高,且煤炭运至指定地点后蔡某未向其确认吨数,蔡某主张的金额不属实。
法官审查发现,蔡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只能证明王某未支付运费,但欠付金额不明。法官再次询问蔡某,蔡某称煤炭确实运输至指定地点并交付收货人,运费欠了近十年,但自己愿意放弃部分诉讼请求。
如果根据证据原则,蔡某证据不足,有可能面临败诉,但法官没有“一判了之”,而是耐心做起调解工作,引导王某换位思考,并告知王某,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最终,在法官的不懈努力和用心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王某当场支付蔡某运费7000元。至此,这起纠纷圆满化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只要合同内容合法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口头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口头协议虽有效,但证明其内容可能困难,尤其在无书面记录的情况下。因此,录音或其他形式的证据可以增强口头协议的证据效力。”办案法官表示,生活中因大多数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口头约定合同的情况较为常见,一旦产生纠纷,维权将面临很大困难。为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倡导人民群众应尽量签订书面文件或合同,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或者通过微信等电子形式就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金额等进行确认,留存好相应记录,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