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悉心解 好聚好散促和谐
天水日报
2025年02月27日
本报讯【新天水·天水日报记者裴婷婷 张雷】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皂郊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案件。
1990年,董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后,李某作了上门女婿,但二人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双方一起共同生活了20年,期间并未生育子女。10年前,李某和董某感情不和,李某离家出走,但户口一直在董某户籍名下。
2024年10月,双方来到秦州区人民法院皂郊人民法庭,均主张解除婚姻关系。
法庭经与户籍地派出所、村委会联系,依据几方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双方于1990年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事实婚姻。于是,法庭根据双方意愿进行了调解,并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对双方婚姻关系予以解除。
“大家都知道,起诉离婚的基本条件是需要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在民政部门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之后才能进行诉讼,否则按照同居关系对子女和财产进行处理。但是,有一种情况是例外,就是大家常说的事实婚姻。”办案法官表示,对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对其合法性予以认可,即便是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仍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当然,事实婚姻的认定需要严格的证据审核,当事人应当提供村委会、公安部门等能够证明其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及共同生活的相关材料。
因此,为维护自身利益,法官建议未婚男女双方在确立夫妻关系时及时进行婚姻登记,属于事实婚姻的,及时补办结婚登记,减少不必要的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