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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送达

天水日报      2025年03月25日     
  杜拜珍:
  就你非医师行医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对你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562元,2、没收天卫医证保决〔2024〕29号登记的物品(不包括处方),3、罚款70000元整(罚没款共计柒万零伍佰陆拾贰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邮寄送达显示“代收:家人,邮政店”。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天卫医罚〔2025〕11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规定,你享有对此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日内到天水市秦州区藉河北路596号天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号:甘执法证字第甘E050022001
  联系电话:0938-8620323
       0938-8383795
  地址:天水市秦州区藉河北路596号天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邮政编码:741000
     天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