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按键”伤人
法院判决公开道歉
天水日报
2025年05月08日
本报讯【新天水·天水日报记者裴婷婷 张雷】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天水郡法庭审结一起因微信群辱骂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因多次在微信群使用侮辱性语言攻击群友,男子被法院认定构成名誉侵权,判令其在群内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对方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2024年4月,因讨论摩托车改装技术问题产生分歧,男子杜某情绪失控,连续多日在200人的摩托车爱好者群内发布侮辱性语言,对群友李某进行谩骂,致使李某在摩托车爱好者圈内的声誉受到影响。两人虽同属一个摩托车改装交流微信群,但此前并不相识。
期间,李某多次要求杜某停止辱骂并道歉,但杜某拒不改正,并在另一个摩托车爱好者群内继续对李某进行辱骂。无奈之下,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杜某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杜某虽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在微信群发表言论,但发表言论不能超过合理的限度,更不能用侮辱、谩骂的方式侵犯他人的名誉权。杜某在与李某素未谋面且没有任何交际往来的情况下,在微信群中发布多条含有侮辱李某人格的语句,造成李某的社会评价降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法院判决杜某在微信群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随着社交媒体的普及,网络名誉权纠纷日益增多,但微信群、论坛等网络社交平台并非法外之地,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若因情绪发泄或意见不合而公然侮辱、诽谤他人,可能构成名誉侵权,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办案法官表示,网络空间虽是虚拟的,但法律责任却是真实的,广大网民发言应遵守法律法规,理性表达,共同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