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小区绊倒受伤 物业是否担责?
天水日报
2025年05月22日
本报讯【新天水·天水日报记者裴婷婷 张雷】一老人外出买菜回家时,在小区内被道路上横拉的铁链绊倒,气愤之余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物业公司是否担责?秦州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这起案件给出答案。
2024年12月28日,王大妈在小区公共安全通道正常行走时,被物业悬挂的铁链绊倒,导致左肱骨粉碎性骨折和肩关节半脱位。王大妈认为,物业公司明知该通道为安全出行通道及消防通道,却私设铁链且未设置警示标志、未预留人行过道,存在安全隐患,应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4万余元。
物业公司辩称,设置铁链是为防止业主在消防通道乱停电动车。该侧通道需业主刷卡通行,而王大妈并非小区业主,为抄近道才选择此路,摔伤系其自身责任。“老人受伤后,我们主动询问伤情并护送其回家,事后也到医院探望。目前已在门口张贴通知,尽到提醒义务,请求驳回诉讼。”物业负责人表示。
经审理,办案法官认为:王大妈虽非业主,但其受伤与物业设置铁链直接相关,物业未预留安全通道应负主要责任;老人自身未规避风险,亦需承担部分责任。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物业赔偿王大妈1.8万元。
“物业作为管理者,负有清除路障、设置安全标志、保障出行安全等义务。王大妈也应注意自身安全,合理选择通行路线。”法官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公共场所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