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大地湾遗址保护条例(草案)
天水日报
2025年06月04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地湾遗址的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地湾遗址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文物保护、考古发掘、旅游发展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大地湾遗址,位于天水市秦安县五营镇行政区域内。保护范围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保护范围执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经依法划定并公布后执行。
第四条 大地湾遗址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古墓葬、房屋遗址、窑址、壕沟等不可移动文物。
(二)陶器、石器、玉器、骨器等可移动文物。
(三)考古发掘新发现的与大地湾遗址有关的遗迹和文物。
(四)遗址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五)其它需要依法保护的对象。
第五条 大地湾遗址保护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
第六条 市、秦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地湾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应当将大地湾遗址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五营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大地湾遗址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秦安县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大地湾遗址保护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
市、秦安县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林业草原、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大地湾遗址保护工作。
第八条 大地湾遗址应当设置专门的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及运营,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大地湾遗址保护规划的编制,实施遗址保护规划和保护管理制度;
(二)对大地湾遗址保护区域内实施的有关建设规划项目提出意见;
(三)设置、管理、维护遗址保护标志等设施设备;
(四)做好文物资源调查、登记,建立文物保护记录档案;
(五)组织开展遗址及其文物的展示利用、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相关工作;
(六)参与配合大地湾遗址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组织实施大地湾遗址出土文物的征集、收藏工作;
(七)配备防火、防盗、防洪、防震等设施设备,对遗址进行日常巡查、监测、依法维护和抢救修复;
(八)制定遗址安全保护应急预案,依法制止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遗址及其环境安全的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与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 为确保大地湾遗址的文物安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一)有固定的场所、库房。
(二)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三)有相应的文物保存柜架,一级文物和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要设有专柜。
(四)有与文物收藏、陈列、展出等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保卫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安全、消防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大地湾遗址及其出土文物归国家所有,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不得侵占、损害和非法交易。在大地湾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
第十一条 在遗址保护范围内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考古发掘资质证书。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甘肃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在大地湾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工程,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工程方案应当进行充分的论证。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单位应当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工程,承担工程的单位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在大地湾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前,应当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环境影响评价和文物影响评估,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建设工程不得破坏遗址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第十四条 在大地湾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建筑基础挖深应予以控制。建筑限高和开发强度应按照《甘肃省秦安县大地湾遗址保护规划》执行,超过高度控制要求的现有建筑不得扩建。
第十五条 在大地湾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坟、立碑、取土、挖沙、建窑、挖塘、打井、采石、倾倒垃圾等可能影响文物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二)种植危害地下文物安全的植物、作物。
(三)占压遗址本体、破坏遗址格局的建设工程。
(四)新增宅基地、新增道路交通、垃圾处理等大型市政设施。
(五)在遗址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和保护设施上涂写、刻划,擅自张贴、设置广告或者标语。
(六)擅自移动、拆除或者污损、毁坏保护标志、保护设施设备。
(七)其它可能危害大地湾遗址安全、破坏遗址历史风貌的行为。
第十六条 大地湾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和其它危险物品。
(二)排放污染物或者倾倒、焚烧垃圾和其它物品。
(三)建设污染遗址及其环境设施的。
(四)进行取土等可能影响遗址安全及其环境活动的。
(五)建设歪曲、损害遗址真实性的各类人造景观、景点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影响大地湾遗址安全及其周边环境的行为。
第十七条 严格落实文物保护与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建设性破坏和过度商业化。市、县文物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涉及文物保护的投诉、举报。
第十八条 市、秦安县、五营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大地湾遗址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创新宣传方式,增强社会公众保护意识,营造自觉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社会氛围。
第十九条 市、秦安县、五营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入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第二十条 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有效利用文物资源,鼓励开展文物利用研究,支持和规范文物价值挖掘阐释,促进中华文明起源与发展研究。
第二十一条 鼓励开展与大地湾遗址相关的文化交流、文艺创作、创意设计、旅游发展,加强活态传承,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 鼓励开展数字化工作,推进文物资源数字化采集和展示利用。鼓励和支持开展文物展览展示、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等活动。鼓励公民、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或者出借给大地湾遗址保护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市、秦安县、五营镇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并对在大地湾遗址保护、研究、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