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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水日报      2025年09月08日     
  (四)法律援助的法律责任
重点法律条文
  第六十四条 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解读
  第六十四条适用对象为受援人,适用前提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追缴费用体现了“不当得利返还”原则,罚款兼具惩罚性与警示性;第六十五条适用对象为非法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必须同时满足“冒用法律援助名义”+“谋取利益”,明确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违法所得倍数罚款,显著提高了违法成本;第六十七条明确当违法行为达到犯罪标准(如诈骗数额较大、严重妨碍司法等),由行政处罚升级为刑事追责,体现了“行刑衔接”机制。
      (天水市司法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