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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法判断标准和刑事犯罪判断标准的区分

——从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视角分析

天水日报      2025年09月15日     
  2023年10月30日,某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交办案件称:该公司在与某地某化工有限公司、某地某石化有限公司、某地某化工制品有限公司在未发生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从该三家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00多份,价税合计800多万元。本案由税务机关调查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该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至检察机关追究案涉公司及负责人陈某的刑事责任。经检察机关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主要是涉案单位及相关人员对抵扣税款“骗抵”国家税款的主观目的不明,同时其对于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明且无法查清。检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及陈某不起诉。
  律师分析认为:“通过该案司法机关处理的结果,对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做区分认定在案件处理中有现实指导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对虚开发票定义为凡是为自己、为他人、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均是虚开发票的行政违法行为,这是认定行政违法的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发票罪的条文,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犯罪构成及刑罚。其行为方式与行政违法类似,但关键在于其“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具体表现为“虚开的数额大,给国家税款造成了损失。”“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抵扣国家税款的目的”。基于上述规定,行政违法的特征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其判断核心为行为违法性,结合案例,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虚开行为,无论数额大小,均构成行政违法,其后果为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发票领购资格等。刑事违法性的特征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其判断核心为社会危害性,结合案例,不仅要求行为人有虚开行为,还要求其危害程度达到“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程度”,其后果为刑事处罚,如拘役、有期徒刑、罚金、没收财产等。
  结合以上区分,案涉公司的开票行为是行政违法层面的虚开发票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检察机关在对其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审查时,依据刑事犯罪构成要件的司法审查标准,在案涉单位及相关人员“骗抵”国家税款的主观目的不明,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亦不明确且无法查清的情况下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该案件的处理,有效维护了法秩序统一原则,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2015年8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陈某从56个供应商处购买再生塑料,因为业主没有能力提供公司入账所需要的发票,陈某联系某地某化工有限公司、某地某石化有限公司、某地某化工制品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开具用于进项入账的发票。陈某均按三家公司负责人蔡某的要求,承担了相应税金,支付了开具发票的开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