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
天水日报
2025年10月10日
□刘梦怡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这要求我们立足我国法治实践,不断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实现“古为今用”。
(一)从出礼入刑、隆礼重法到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出礼入刑、隆礼重法是中国古代重要的治国策略,对维护社会秩序、推动国家治理发挥了关键作用。“礼”作为道德伦理与行为规范的集合,是维系社会秩序的根基,要求从“亲亲尊尊”的宗法伦理到日常言行的礼仪准则,通过教化融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刑”作为惩戒手段,是“礼”的强制保障,“出礼入刑”清晰界定了二者的适用边界与互补关系。战国时期荀子提出“隆礼重法”的治国理念,主张以“礼”约束人对利欲的追求,以“法”惩处违规者,进而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礼法交融、隆礼重法的礼法观形塑了古代社会的行为规范与政治秩序,是社会治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在继承传统礼法合治智慧的基础上,完成了治国理念的现代性重塑,转化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理理念。一方面,将道德要求深度融入法治建设全过程。在立法层面,法律法规树立鲜明的道德导向,确保社会主义法治成为名副其实的“良法善治”。在执法司法层面,既坚持严格执法,通过公正的执法行为褒扬真善美、惩治假恶丑,又坚持公正司法,充分发挥司法裁判明辨是非、惩恶扬善的社会功能。另一方面,用法治利剑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通过加强相关领域的立法工作,明确失德行为性质与惩戒措施,为整治失德行为提供法律准绳。从“礼法合治”维护等级秩序到“法德结合”追求公平正义,这一演进既延续了中华法系的文化基因,更赋予其时代内涵,成为新时代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
(二)从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最早记载于《尚书·五子之歌》,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熠熠生辉的民本思想。它深刻揭示了“民”与“邦”的辩证关系:民众是国家的根基,唯有根基牢固,国家才能长治久安。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割据、战乱频仍、民生凋敝,先秦诸子将“以民为本”作为治国理政的核心原则。孔子强调“节用而爱人”;孟子主张“民贵君轻”;墨子主张“兼爱”“非攻”;老子认为“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这些折射出他们对百姓疾苦的深切关怀。古代贤明的统治者也无不将民本理念视为治国圭臬,衍生出“轻徭薄赋”“劝课农桑”等政策实践。
中国传统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与马克思主义人民观相结合,凝结于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立场之中,落实于我国法治实践之中。第一,在立法环节,注重广泛征求民意。通过调研、听证、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吸纳人民群众的智慧和诉求,真正实现法律源于人民、服务人民。第二,在执法过程中,强调规范透明,保障人民群众的监督权。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公开执法依据、执法流程、处理结果等信息,让人民群众清楚了解执法工作的具体情况,从而有效监督执法行为。第三,在司法实践层面,司法机关不断推进司法公开,让审判过程更加透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从天下无讼、以和为贵到坚持新时代“枫桥经验”
天下无讼、以和为贵深深植根于中华传统文化的土壤,是古代社会治理追求的理想境界。《周易》记载“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认为诉讼是不吉利的事情。孔子提出“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将“无讼”理念推向了新的高度。“以和为贵”源于儒家“礼之用,和为贵”的价值倡导,主张通过道德教化、礼俗调节而非诉诸诉讼来化解矛盾,认为和谐无讼是社会秩序井然、民心和睦的象征。这种价值追求对中国传统社会的“无讼”法律观念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当代社会,随着矛盾纠纷的复杂化与多样化,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并未过时,而是以新时代“枫桥经验”实现了创造性转化,成为基层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支撑。新时代“枫桥经验”是融合了党建引领、群众自治、科技赋能的多元治理模式。通过“网格议事会”让群众全程参与矛盾化解,破解传统调解“单向度”难题;借助大数据排查预警,将矛盾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突破“事后调处”的被动局限;联动司法、行政、社会组织形成合力,实现从化解纠纷到治理源头的升级。它是“和为贵”理念的当代实践,让“天下无讼”的传统理想在新时代社会治理实践中焕发出新的生命力。
(四)从援法断罪、罚当其罪到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援法断罪、罚当其罪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所在,蕴含着古代司法对公正的朴素追求。西周时期就已强调“惟察惟法”。战国时期,商鞅提出“壹刑”理念,为援法断罪奠定了思想基础。《唐律疏议》明确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这标志着“援法断罪”原则在制度层面达到了高度成熟。而“罚当其罪”更强调刑罚与罪行的精准匹配,将规范适用与情理考量相结合,这种司法智慧为当代法治建设提供了深厚文化滋养。
从传统司法理念到现代法治原则,援法断罪、罚当其罪最终升华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价值基石。前者侧重个案中依法裁断、刑责适配,后者则将公平正义拓展到对所有主体的平等保护。例如,刑法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基本原则,确保犯罪行为与刑罚之间的合理对应。对于各类犯罪,从轻微违法到严重犯罪,刑法都制定了详细的量刑标准和幅度,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严格依据这些规定,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作出公正的判决。在当代司法实践中,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依法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既体现了“罚当其罪”的精准性,更彰显了对全体社会成员的平等保护,让“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传统智慧真正转化为人民群众可感知的公平正义。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着深厚的治理智慧,通过创造性转化焕发出新的生命力,为现代法治体系提供了丰富的文化滋养。唯有坚持守正创新的原则,“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才能赋予其符合当代中国国情、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新内涵,从而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深厚的文化支撑与不竭的智慧源泉。
(作者单位:中共莆田市涵江区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