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语境下的著作权侵权认定路径研究
天水日报
2026年05月06日
□李鹏
伴随着智能算法的不断优化、加强,以人工智能为技术背景的著作权纠纷也越来越多地出现,AI内容的合法性成了技术创新和著作权保护之间最大的矛盾。现有的著作权侵权认定框架大多是对个案的认定,结构流程大相径庭。因此急需建立一套以法规、证据、平台、用户、开发者为主的系统认定路径,给多方权益保障、智能产业健康发展、版权秩序维护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提供理论支持。
一、完善法律,行为有据。在著作权侵权认定中,被诉行为性质的依法认定是判决被诉主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但是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于人工智能训练和深度合成等新的行为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地域和裁量间的差异。因此,要从源头上解决著作权侵权认定难题,健全界定被诉行为性质的法律规章是必然的。具体到《著作权法》,在《著作权法》中要加入对数字复制、文本挖掘等行为性质的专门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行为相似判断要素、合理使用情形等作出系统性的司法解释,创建起技术性与法律性动态识别体系,依靠技术鉴定来确定表达性使用和非表达性使用的界限。完善法律制度,把被诉行为的定性从个案裁量转变为明确规范,给人工智能时代著作权治理赋予坚实的法律根基。
二、前置程序,打牢证据基础。在著作权侵权认定中,案件证据的收集和保存是认定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条件。传统的公正取证手段成本高、周期长,权利人自行截屏、录屏等方法缺少可信度,不能满足数智时代的要求,所以构建技术与法律双维驱动体系就显得十分必要。大力推行不可篡改、全程留痕、具有与公证文书等同证据效力的区块链存证技术,完整地反映侵权内容产生的时间、传播的途径以及最初的状况。需要明确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时应当采取的正确做法,即对动态生成的内容进行连续录屏并加上环境清洁性的证明,防止出现“陷阱取证”或者证据被污染的情况发生,同时引入第三方电子取证平台来监督证据收集的过程是否公正、透明。规范前置程序的操作流程可以提高侵权认定的速度,给实质性相似、责任主体的判定等后续环节提供可靠的证据。
三、平台过错,市场校准。在网络平台对著作权侵权行为不知情的情况下,其主观过错和侵权责任就无法认定。红旗规则规定平台对于明显侵权的行为要承担责任,但是当侵权内容比较碎片化、非字面化的时候,该原则就很难被有效使用。这时应当引入市场标准来完善平台主观过错的认定框架。头部平台依靠巨大的用户基数和广告收益,在侵权内容的传播过程中获得了间接的经济利益,那么理应承担更多的自我监督义务。市场上的侵权识别技术较为成熟的时候,平台出于某种原因没有使用该技术的,可以推定其存在主观过错。同时,相同类型、体量的平台所采取的防范措施,也可以成为判定其他平台是否履行自我监督义务的标准。市场标准的加入使得平台的主观过错由被动的接受者变成了主动的自我反省者,在技术创新和版权保护之间找到了一种有机的平衡。
四、用户过错,多层定义。在网络用户侵权认定中,主观过错也是著作权侵权认定中判断网络用户是否承担责任的因素之一。用户在使用人工智能的过程中,独创性表达的程度不同,导致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具有高度的自动化和不确定性,因此对于用户的主观过错要采用多层次的标准进行认定。当用户只给出简单的提示词,没有对生成的内容进行实质性的修改时,相关内容即使侵权,用户也不应被认定为存在主观过错;而当用户通过精细的提示词来引导、多次筛选和修改生成内容的时候,则应当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综合考虑用户的认知水平、使用目的、行业惯例等各方面因素,建立多级合理的注意义务标准,即专业人士或者商业用户应当承担比普通用户更高的核查义务。用户主观过错的准确界定对于实现用户权利保障、智能技术普及和著作版权保护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五、多方参与,闭环管控。人工智能著作权侵权过程认定牵涉到用户、平台、开发者、权利人等诸多主体,各个主体在该过程中所处的位置以及掌控的能力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不能采取单一化的归责标准,而应该创建起一个多主体协同参与的系统性治理架构。终端用户自主创作过程,明知所生成的内容侵权仍使用人工智能产生的内容,此时才承担责任;网络平台应承担与其市场地位、技术实力、经济能力相适应的主动注意义务;开发者要对训练数据的合法性、模型的设计源头负责,在模型大规模、高比例地产生侵权输出时,可以推定其存在主观过错。创建起一套完整的通知、验证、阻断、反馈系统,即权利人一旦发现平台存在侵权行为,平台就必须立即删除侵权内容,并且把相关信息同步告知开发者,让开发者可以针对训练数据或者模型参数做出及时的修改与修复,从而形成一个从末端拦截到源头修复的闭环管控体系。依靠多方参与、协同治理来达成用户权益保障、智能产业健康发展的目的以及版权秩序的维护,能达到三方共赢的目的。
人工智能技术在不断扩大它的应用领域以及用户群体中,有着十分广阔的发展前景和商业价值。未来相关机构、主体要跟上技术更新的速度,不断健全有关的行为准则,促使AI创作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地发展起来,达成文化价值和技术革新相融合的目的。
【作者系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