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子绊倒骑车人捡拾者担责赔偿
天水日报
2026年06月04日
本报讯【天水融媒记者裴婷婷 张雷】日常生活中,捡拾废品、随手丢弃物品看似小事,却可能埋下安全隐患。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七里墩法庭受理一起因塑料瓶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审理中,面对原告的索赔诉求,被告姚某和某物业公司始终各执一词。
事发当天,刘某骑行电动自行车途经某小区门口公共道路时,恰遇姚某在该小区物业公司管理的垃圾桶旁捡拾废弃塑料瓶。姚某捡起瓶子后未妥善放置,随手将轻质塑料瓶搁置一旁。恰逢风力较大,一个塑料瓶被风吹至路面。刘某骑行至此,不慎碰到塑料瓶导致车辆失控,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导致身体多处受伤,产生了医疗费、误工费等多项损失。
刘某认为,姚某捡拾废品后处置不当,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物业公司对小区门口垃圾桶及公共区域未尽到管理职责,也难辞其咎。于是刘某将姚某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认真查看证据材料、监控视频,并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面对刘某的索赔,姚某颇感委屈:“瓶子是被风吹过去的,又不是我故意扔到路上的,跟我有啥关系?”物业公司也表示已经按规定设置了垃圾桶并开展了日常保洁工作,认为自己尽到了合理管理义务。
办案法官经分析认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姚某捡拾瓶子时疏忽大意,未对轻质瓶罐进行稳固收纳,致使瓶子被风吹落至路面,影响了道路通行安全。而物业公司已按规定设置垃圾桶并开展日常保洁,尽到了合理管理义务,对本次事故并无明显过错。
为实质性化解矛盾,避免“小案”衍生“长诉”,办案法官组织三方进行调解。法官耐心释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过错责任、公共安全注意义务等相关法律规定,劝导各方理性协商。法官也向刘某说明,物业公司在此次事故中已尽到合理管理义务,要求其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过多轮沟通,各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姚某同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当场支付了部分赔偿款,物业公司则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场因塑料瓶引发的纠纷,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办案法官提醒大家,在公共区域捡拾废品、丢弃物品时,均负有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切勿因一时疏忽给他人通行造成危险,一旦引发损害,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持续做好公共区域环境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共同维护整洁、有序、安全的居住与通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