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借款一个月到期未还被起诉
天水晚报
2020年11月06日
本报麦积讯【新天水·天水晚报记者王琳】麦积区一村民向他人借款时,约定还款期限为一月,并请人为此债务作了担保,结果借款到期后未还清。日前,债权人将债务人和担保人一并起诉到法院进行裁决。
2017年4月初,麦积区村民郭某因需要资金周转,向邻村村民司某借款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月息2分(即年利率24%),袁某为该债务提供担保。
当日,司某给付郭某2.7万元,郭某向司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司某借款3万元,期限为1个月,定于2017年5月初全额偿还,担保人袁某”。郭某于2017年年底给付司某现金3000元,2018年9月给付司某现金5000元,余款经司某多次催要,郭某一直未付。
近日,司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郭某归还其欠款及预期利息,并由袁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归还责任。
日前,麦积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该案在审理的过程中,经法院主办法官刘毓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郭某归还司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6220元,于8月1日之前给付司某1万元,余款16220元于2020年11月1日之前付清。
目前,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