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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索彩礼 法院不支持

新天水·天水晚报记者 裴婷婷

天水晚报      2020年11月06日     
  结婚不到3年的小两口,因为长期两地分居导致感情破裂,最终于今年3月办理了离婚手续。可是几个月后,男方却将前妻告上法庭,索要当初的彩礼。近日,秦州区法院七里墩法庭审理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案情回放
  2018年2月,男子张某和女子刘某二人登记结婚。2018年4月底,张某向刘某给付彩礼。当年5月,两人举行了婚礼,婚后二人育有一子。后因二人长期两地分居,思想差异较大,导致感情破裂。
  今年3月,张某和刘某在民政局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张某表示因给付彩礼导致自己生活困难,且双方一起生活时间不长,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彩礼。
法院判决
  秦州区人民法院七里墩法庭审理认为,张某系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毕业,2014年即在南方城市工作至今,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且不属于低收入人群。张某父亲系乡村医生,家中种植果树,其家庭亦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张某父母住房确系低矮平房,但张某未提供其家庭系低保户、精准扶贫户的相关证据。除此之外,张某婚前买房、买车,足见其及其家庭不属于生活困难的情况。
  对于张某诉称收入低的问题,经法庭责令,张某亦未提供足以判断其收入的工资流水明细,视为其放弃部分举证权利。对于借款部分,原、被告领取结婚证后,张某确存在借款的事实,但借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还清,证明张某具有偿还能力。
  张某借钱给刘某购买了三金,离婚时也已给张某予以返还。张某无证据证明其因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综合双方提供的现有证据,法庭认为,本案中不存在张某因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法定情形。且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约定,张某婚前按揭贷款的车辆及房屋归男方个人所有,女方放弃主张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权利。该协议中刘某已放弃了主张部分财产的权利,且放弃的部分财产价值较大。
  刘某虽无书面证据证实二人在离婚时曾约定,女方不分财产,男方不索要彩礼,但女方未分得财产的事实毕竟客观存在。加之,原、被告离婚时,又约定了刘某需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不存在经济上占利的情况。现若支持张某返还彩礼的诉请,则对刘某显失公平,违背公平原则。
  因此,张某以婚前给付导致其生活困难为由,对刘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秦州区人民法院法官 雷亚红
  雷亚红法官表示,彩礼是男女双方按照当地习俗,在订立婚约的过程中,为达结婚目的,由一方父母或本人给付对方及家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在离婚或解除婚约时,一方当事人请求返还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具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应适当予以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
  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的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针对绝对困难规定的,达到以上情形即可要求彩礼返还。
  雷亚红告诉记者,本案中,原、被告已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结婚已满2年,二人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原告张某不存在给付彩礼造成绝对困难的情形。彩礼系附条件的赠与,现赠与条件已达成,故不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