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的房产 我有继承权吗
天水晚报
2020年11月12日
生前欲了身后事 “代书遗嘱”惹纷争
■举案说法■
老人去世后,名下的房产由妻子和三个儿子共同继承,妻子去世前,订立代书遗嘱将其享有的案涉房屋份额由次子一人继承,以致三兄弟为此产生纠纷对簿公堂,日前,麦积区人民法院作出了这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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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家住麦积区的张某和高某婚后育有三子:长子张某某、次子张甲、三子张乙。2005年8月下旬,张某从单位分得房屋一套,该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产别为私产,产权为有限制全部产权。
2009年3月底,张某因病去世。2016年9月上旬,高某订立“代书遗嘱”一份,表示愿意将其享有的案涉房屋份额由次子张甲一人继承。2016年10月底,高某因案涉房屋继承问题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确定案涉房屋归高某所有,由高某给付三个儿子每人房屋折价款2.5万元。2017年1月高某去世后,三兄弟因该房屋继承问题发生争议,近日,张甲将哥哥张某某、弟弟张乙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母亲所立遗嘱有效,该房屋归张甲所有。
案情回放
庭审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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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积区人民法院日前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该起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时,被告张乙辩解称,该案所涉的代书遗嘱无效。首先,该遗嘱仅有一名见证人签名,署名处写的是“鉴证人”,“见证人”与“鉴证人”的意思完全不同;其次,以“鉴证人”签名的人身份不明,无法判断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再次,立遗嘱人签名有明显涂改痕迹,明显不符合常理,故不能确定该遗嘱是否系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综上,他认为案涉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且无法证明是否为立遗嘱人在意识清楚情况下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应认定该遗嘱无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而且自己对母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遗产还应该多分。
原告针对其主张,提交了相关证据:经质证,高某与小儿子张乙一直一起生活,2013年开始,高某与张乙夫妇开始发生矛盾。两年后,高某从家中搬出后,张乙夫妇并没有对老人尽到相应的赡养义务,在此期间,张甲每月都向高某支付赡养费1000元。该案在审理中,被继承人的长子张某某明确放弃继承,张甲申请撤回了对其的起诉,张某某不再参与本案诉讼。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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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麦积区人民法院温朝晖:
本案争议焦点是:案涉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该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高某于2016年9月初订立代书遗嘱时,有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了年月日,并分别签名。虽然签名存在身份表述不当、修改等问题,但确属在场见证人和立遗嘱人本人所签,应最大程度尊重和保护立遗嘱人意愿,认定案涉代书遗嘱系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代书遗嘱合法有效。之后,高某通过诉讼取得了案涉房屋的全部份额。2017年1月中旬,被继承人高某去世,继承开始,案涉房屋应按遗嘱由张甲继承所有。对张甲关于确认代书遗嘱有效,案涉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最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确认遗嘱人高某的《代书遗嘱》有效;位于麦积区某小区的房屋一套归张甲继承所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遗 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