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美盛行
求美者何以整容 毁容
天水晚报
2021年0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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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随着近年医疗美容市场的发展,人们不仅可以美体塑形、亮肤除皱、祛斑祛痘、植发种发,还能对眼、鼻、耳、眉、唇等部位及面部轮廓进行整形。然而,“医美、微整形”在为大众改善自身形象的同时,行业乱象也备受社会关注,不少美容就医者生活备受困扰。为此,北京朝阳法院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解开此类纠纷产生和化解过程中的疑难问题,提醒美容就医者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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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
医美纠纷中
机构担责比例高
近期,与整形相关的新闻不断出现。比如深圳一女子整容失败,智力降至1岁婴儿水平事件;女演员高某微博自曝做医美鼻子整形失败的不幸遭遇并因此失去工作。
北京朝阳法院梳理了近5年来受理的212件医疗美容纠纷案件,发现医美纠纷中的涉诉医疗美容机构绝大多数为民营机构。美容就医者主要是中青年女性,以面部整形类居多,包括眼、鼻、耳眉、唇、面部轮廓整形等项目,占比52.9%。其他医美项目还包括美体塑形类;美白亮肤、除皱抗衰、祛斑祛痣祛疤等皮肤美容类;牙齿美容类;植发/种发类等。此类案件中,医美机构的过错比较集中,法院判决担责比例高。
涉诉医疗美容行为给美容就医者造成明显器质性损害的案件82件,占比约42.1%,甚至还有死亡的案例。目前医疗美容机构还存在如下问题:
一、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涉诉医疗美容机构普遍存在虚假宣传、超范围营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等违法行为的情况。多家机构曾因违法行为受到相关部门处罚。但部分机构被罚后未有效整改,反而继续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医美市场秩序,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二、不规范诊疗行为多发。 涉诉医美机构多存在:主诊医师负责制落实不严、病历资料缺失或记录不规范、医疗美容设计与美容方案记录缺失;诊疗行为操作不当、临床应用未经批准论证的“技术”;医用材料特别是植入假体等医疗产品来源不明等问题。
三、化名就医问题突出。部分医美机构放任美容就医者使用化名就医,诉讼发生后,以其接诊的就医者与起诉主体姓名不一致为由否认就诊关系,导致诉讼主体资格查明困难。
【案例一】
轻信广告,对医美认知不理性
孙某到被告某医疗美容门诊部(简称被告)行鼻部医美术后出现血肿,在被告处行清创术。孙某认为,被告在其网站及电话中进行虚假宣传致其选择在被告处进行鼻部整形,且被告医务人员违反医疗规范与诊疗常规,在缺乏相关技能的情况下擅自手术造成其鼻部肿胀流脓、左侧凸起、呼吸困难等,故起诉要求确认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医疗过错行为,并要求三倍赔偿其医疗费损失。
法院查明,被告系某公司投资设立的营利性机构,系门诊部,并非三级甲等医疗机构,且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定级。但被告在其网站上及向孙某营销中宣称其系“某医科整形美容门诊部、卫生部三级甲等整形外科专科医院”“某医学院整形外科医院所属卫生部三级甲等整形外科专科医院”。孙某为行鼻部整形术,全额自费向被告支付两万余元。
经鉴定,被告对孙某的医疗美容过程中存在手术操作不当、病历书写不规范等过错,与孙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法院认为,被告的虚假宣传对孙某选择在被告处进行鼻部整形产生误导,构成欺诈,最终支持孙某的诉求。
【法院提示】
部分美容就医者轻信广告宣传,忽视医美风险,对医美效果缺乏理性认识。
医疗美容机构的虚假宣传极易引发纠纷,建议医美机构规范营销,保证营销内容客观真实,不虚构事实、不隐瞒真相、不夸大美容效果,严格在经审批、核准的医美项目执业资质范围内执业,杜绝虚假宣传误导顾客,减少法律追责。
【案例二】
化名就医就诊关系难认定
谢某化名“王某”至被告某医疗美容医院进行面部美容治疗,术后面部变形,谢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39万余元。诉讼中,谢某提交“王某”的病历材料、银行交易明细及术前术后照片等证据证明其本人即“王某”。谢某称支付医疗费的银行卡系其本人名下,支付时间与手术时间对应,病历中患者签字为谢某书写,可进行笔迹鉴定。被告辩称,谢某提供的病历患者姓名并非谢某,不能证明谢某系实际就诊者。
【法院提示】
部分美容就医者出于个人隐私等考虑,在医美期间使用化名就医。发生纠纷后,极易引发诉讼主体资格争议,如相关证据无法反映真实身份信息,就医者的权益难保障。建议美容就医者使用真实姓名就诊。
【案例三】
修复失败,过错难查明
曾做过双眼皮手术的张女士对效果不满意,便想通过医美方式进行调整。经网上搜索关键词,她发现页面前三条全是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的广告,“医学博士专注眼整形修复四十年”等广告语让她心动了。张女士交了7.9万余元进行手术,术后双眼皮两侧增添新疤痕,下眼角增添赘皮且睁眼困难有拉扯感,干涩疼痛。经交涉,诊所承诺修复。次年修复手术后仍无改善,眼睛功能受损。
经查,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与实际不符的广告,并曾受过行政处罚。经鉴定,张女士的伤残等级属九级。法院认为,医美诊所存在虚假宣传和欺骗消费者的情形,张女士受虚假广告误导接受其服务,应认定医美诊所存在欺诈行为。同时,该诊所的诊疗行为经鉴定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张女士71万余元。
【法院提示】
部分美容就医者在对医美效果不满意时到其他机构进行修复诊疗,类似的复合诊疗对谁存在过错及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查明困难。不过,鉴定结论与说明成为判决的重要依据,所以要重视鉴定。
医疗美容设计方案不能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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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