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开店起纠纷法官调解促和谐
天水晚报
2021年07月16日
本报讯【新天水·天水晚报记者张彬霞】3人合伙集资开餐馆,后又协议退伙,但清退资金却迟迟未能退还,使得昔日合伙人对簿公堂。最终,在麦积区人民法院北道埠法庭法官耐心细致调解下,这起合伙合同纠纷案得到解决。
2017年8月4日,原告苏某和高某及被告张某签订了“三方股东合作协议”,共同出资100万元,一起经营餐馆。在共同经营餐馆5个月后,苏某、张某与高某协商退伙。12月11日,3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张某退还苏某投资款28万元。2018年1月,餐馆变更为某烤鸭店,然而一直到当年年底,张某并未按照前期退伙协议给付苏某投资款28万元。2019年1月1日,苏某与张某经协商再次签订了“股份清退协议”,约定由张某返还苏某投资款18.6万元,但张某一直未履行。此后,苏某多次找张某索要投资款,2019年10月15日,张某向苏某出具了“还款计划”,承诺从2019年11月开始每月月底之前清还1万元,直至欠款全部还清为止。此后张某分别于2019年11月、2020年1月、9月3次给付苏某共5万元,剩余13.6万元至今未付。因催要无果,今年7月初,苏某便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
麦积区人民法院北道埠法庭受理此案后,经法官耐心给双方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张某返还苏某合伙投资款13.6万元,于2022年1月31日前付清;如张某不能按期给付欠款,仍需承担2021年3月31日之前已产生的利息10340元,并承担以未付款项为基数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