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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养犬管理工作,规范养犬行为

天水晚报      2021年07月27日     


  为加强我市养犬管理工作,规范养犬行为,保障人民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环境卫生,维护公共秩序,根据《天水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市公安局、市畜牧兽医局公布了天水市禁养犬名录的公告:
禁养犬名录
  1.藏獒犬。2.意大利纽波利顿犬。3.巴西菲勒犬。4.法国波尔多犬。5.阿根廷杜高犬。6.英国马士提夫犬。7.拳狮犬。8.杜宾犬。9.卡斯罗犬。10.高加索犬。11.纽芬兰犬。12.德国牧羊犬。13.苏俄牧羊犬。14.猎鹿犬。15.威玛猎犬。16.波音达猎犬。17.弗兰德牧牛犬。18.俄罗斯黑梗犬。19.比利时牧羊犬。20.牛头梗犬。21.斯塔福。22.比特犬。23.土佐犬。24.狼青犬。25.川东猎犬。26.昆明犬。27.中亚牧羊犬。28.加纳利犬。29.马犬。30.大白熊犬。31.圣伯纳犬。32.大丹犬。33.英国寻血猎犬。34.伯恩山犬。35.阿富汗猎犬。36.灵缇犬。37.罗威纳犬。38.中国细犬。39.具有以上血统的杂交犬。40.成年身高(肩高)超过60cm的大型犬。
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天水市养犬管理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天水市养犬严格管理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繁殖、经营禁养犬。违反条例规定,在禁止养犬区内饲养犬只的,或者在严格管理区内饲养、繁殖、经营禁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扣押饲养的犬只。

    □本报综合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