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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

离婚时因财产对簿公堂

天水晚报      2021年07月30日     

  本报讯【新天水·天水晚报记者蔚军平】7月27日,记者从秦州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对夫妻在婚前由男方独自买房,在离婚诉讼中,女方称婚后二人共同还贷,要求分割房产增值部分,最终法院支持了女方的主张。
  2017年,男子小李与小红在确定恋爱关系后便登记结婚。小李在婚前以自己的名义购得一套价值100万的房产。婚后,双方约定共同偿还房贷。可是,夫妻二人因为家庭矛盾导致感情彻底破裂。
  小红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小李向其补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金额的一半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可小李认为,涉案房产属于他的个人财产,小红无权要求补偿。理由是小李的母亲曾于2017年12月15日将10万元转入小李的另一个账户,小李随后将10万元转入自己的支付宝账户。自2018年2月起,小李通过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定期还贷,另外,小李的母亲在2020年3月至10月陆续为小李转账。因此,小李认为婚后还贷的资金系母亲资助,并非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据秦州区人民法院马艳霞介绍,法院审理查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偿还的房贷,大部分由小李提前支付,可是小李也通过其他银行账户还贷,小李提供的银行流水不能证实其母亲转入的10万元是用于还贷。另外,小红曾转账5000元至该账户由小李负责还款,小李认为的婚后还贷均由父母赞助与事实不符,所以,法院不予采纳。
  经法院审理后,于近日对此案作出判决,准许小李与小红解除婚姻关系,小李应向小红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及还贷增值部分的一半。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秦州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类婚前购置房屋、婚后还贷类案件近年来比较多。在诉讼或者准备离婚时,通过私自变更还款资金来源的方式,试图掩盖双方共同还款的事实,意图独享或多占房屋增值,这种行为显然违背公平正义,这种不利于家庭团结、社会和谐稳定的行为必然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