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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运费拒支付 法院判决解难题

天水晚报      2021年11月25日     
法 苑
  本报讯【新天水·天水晚报记者何慧娟】提供运输服务后支付运费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但秦州区1名男子却拖欠4名司机的运费迟迟未结,4人多次催要未果后将男子告上法庭。秦州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这起运输合同纠纷系列案件。
  2020年9月,袁某、朱某、杜某、卢某4人分别经人介绍,来到郭某位于麦积区的一处工地,为郭某运送砂石料。双方口头约定,运输费7至10天结算1次。其间,郭某一直未向4人支付运费。至2020年12月5日结算时,郭某共拖欠袁某运输费19547.66元、拖欠朱某运输费19526元、拖欠杜某运输费29900元、拖欠卢某运输费20131.93元,郭某为4位司机每人出具1份欠条,并承诺于同年12月7日付款。然而,此后郭某始终未按约定支付运输费。袁某等4人多次催要未果后,将郭某起诉至法院。
  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袁某、朱某、杜某、卢某和被告郭某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判决被告郭某分别支付4位原告运输费19547.66元、19526元、29900元、20131.9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了运输服务,被告就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秦州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何月娟说,因被告承诺于2020年12月7日付款,但逾期未付,其行为已对原告造成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