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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买两个月的新车自燃 向销售商索赔被拒
法院:销售商全额赔偿购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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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购买了两个多月的载货汽车,在路上行驶时竟突然起火自燃,家住麦积区的李晓文怎么也没想到。此后,他多次找到汽车销售公司要求赔偿均被拒绝,无奈之下,他将汽车销售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赔偿购车款及车辆购置税等6万余元。麦积区法院日前审理了该案。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2017年3月8日,李晓文从某汽车销售公司以5.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载货汽车,并为此支付了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费用。同年5月,李晓文驾驶该车辆沿连霍高速由东向西行驶时,车辆突然起火燃烧。由于李晓文没有给车辆配置消防器材,车辆燃烧后,只得向过往车辆求助,后在过往车辆司机的帮助下,车辆的火总算扑灭了,可燃烧造成了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经天水市公安消防支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可排除雷击引起火灾的可能性;可排除放火的可能性;排除货物自燃引起火灾的可能性;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性,不能排除机械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拿到事故认定书后,李晓文认为车辆燃烧属于车辆的质量问题,先后多次找到汽车销售公司讨一个合理的说法,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但汽车公司均以此事故与其无关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李晓文将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购车款、车辆购置税等6万余元。

  麦积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由被告汽车销售公司赔偿原告李晓文购车款等经济损失5.6万元,李晓文自己承担损失6300元。

  麦积区人民法院吴琳: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机动车、计算机……等服务,消费者自接收商品或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本案中,李晓文在购买了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车辆两个多月后,在行驶途中因车辆起火损毁,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涉案车辆起火的原因不能排除电器线路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性,不能排除机械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性。汽车销售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排除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车辆起火的可能性,也未提供证据证实系其它原因引起火灾,故应认定本次火灾系车辆缺陷造成。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汽车销售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李晓文未按照法律规定在车辆上路行驶时配备消防器材,在车辆起火时未能采取补救措施,防止火势的蔓延和损失的扩大,亦应承担10%的责任。
  
□本报记者 景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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