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景春燕】秦州区法院日前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今年3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与朋友在秦州区某酒店吃饭饮酒后,独自醉酒驾驶黑色轿车,沿羲皇大道秦州段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迎宾桥南段男科医院门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羲皇大道秦州段系双向四车道,中央有护栏隔离,限速70公里/小时,属于城市快速道路。民警带赵某到医院抽血后送检,经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赵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酒精含量为86.43mg/100ml。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醉酒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从重处罚。鉴于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