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景春燕 身边的事儿 刘艳打算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一套二手房,但在看完房后,刘艳选择另外渠道购买下了这套房。由于未通过中介公司成交,刘艳被中介公司以“跳单”为由告上法庭。秦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定刘艳不构成违约,驳回了中介公司的诉求。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2017年12月,刘艳找到秦州区某房屋中介公司,想买一套二手房,并与中介公司签订了“看房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禁止买方在6个月内跳开中介公司与卖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此后,在中介的陪同下,刘艳到某小区看中了一套房屋。因刘艳认为房屋出售价格过高,未与房主达成协议。 一个多月后,刘艳的丈夫范伟在上网时发现,刘艳看中的那套房的房主在其他网络平台也发布了售房信息,且出售价格较低,遂通过电话联系到房主,双方沟通后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并于2018年3月办理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 2018年5月,中介公司得知刘艳购买了那套房屋的消息后,以刘艳利用中介公司的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达成购房协议,违反了“看房协议书”的约定为由,将刘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刘艳支付佣金。
秦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艳及丈夫范伟是通过不同途径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方式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不构成违约,故对原告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秦州区人民法院张悦: 本案的焦点是,刘艳是否违反“看房协议书”中关于“禁止买方在6个月内跳开中介公司与卖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是否应当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 被告刘艳与原告中介公司签订的“看房协议书”属于居间合同性质,其中关于“禁止买方在6个月内跳开中介公司与卖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规定,属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约定合法有效,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根据该条约定,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是,当原产权人将同一房源通过多个渠道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的途径促成房屋买卖合同,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本案中,涉案房屋原产权人并非独家委托原告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即本案所涉房屋出售房源信息并非原告中介公司独家掌握。原产权人通过多种渠道挂牌出售同一房屋,被告刘艳及丈夫范伟分别通过不同的途径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方式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因此,被告刘艳并没有利用原告中介公司居间的信息、机会与涉案房屋原产权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不构成违约,故法院对原告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结果 法理解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