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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雇主代赔偿后追偿
雇主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作者:


获胜
□本报记者 景春燕
  法理解说
  身边的事儿
  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伤,雇主赔偿其损失后能否向侵权人追偿?麦积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雇主因雇员受伤而向侵权人追偿案件,依法判决实际侵权人赔偿雇主损失。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今年初,麦积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麦积区中滩镇农民李广全诉称,2015年3月,车主戴永刚给某畜牧公司拉来一车苜蓿草料,让李广全叫人帮忙卸车,费用由其承担。李广全遂叫来牛明明、肖启东二人卸草料。卸完草料后,牛明明还在货车上清理车厢时,车主戴永刚在未向其打招呼的情况下猛然发动汽车,致使牛明明从车上摔下受了伤。
  受伤的牛明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牛明明以自己作为雇员受到伤害要求雇主赔偿为由,将雇主李广全起诉至法院。麦积区法院一审判决雇主李广全给付雇员牛明明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21484.23元。李广全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被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然而,法院的判决生效后,李广全却拒不履行。2016年10月,牛明明又向麦积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李广全无奈之下支付了全部款项,并支付了执行费。履行完法院的判决后,雇主李广全以行使追偿权遭拒为由提起诉讼,诉请车主戴永刚给付牛明明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121484.23元,且诉请由戴永刚承担牛明明受害赔偿案中两级法院的诉讼费及执行费。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雇主李广全要求车主戴永刚支付其已经支付给雇员牛明明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21484.23元的诉讼请求,但驳回了其由戴永刚承担法院诉讼费及执行费的请求。

麦积区人民法院包继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之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雇员起诉雇主胜诉后,很多雇主都不服判决,而当雇主被强制履行完法院判决后向第三人追偿时,也通常会像本案中李广全一样,遭到实际侵权人即车主戴永刚的拒绝。这时,雇主也可以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案中,被告车主戴永刚在未详细查看车辆周围情况、未明确告知其车辆车厢中人员安全注意事项的情况下,猛然发动车辆并前行,导致在车辆后部打扫卫生的牛明明摔下车辆并致伤,戴永刚在该事故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案外人牛明明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法院支持雇主李广全要求车主戴永刚支付其已经支付给雇员牛明明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21484.23元的诉讼请求。
  至于李广全要求戴永刚承担牛明明受害赔偿案中两级法院诉讼费及执行费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该笔费用系原告李广全逃避责任、未主动履行法院判决而产生,不应属于可追偿的范围,故依法驳回。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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