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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拒缴公告费 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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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景春燕】秦州区人民法院日前对原告叶某诉被告富某退还预付款一案做出裁定,因原告叶某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公告费,该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今年初,原告叶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2015年10月欲购买被告富某的房屋,并向被告预付购房款2万元,后双方就房屋买卖未能达成合意,二人商定由富某退还叶某预付款1万元。然而,2017年8月,富某仅退还叶某5000元,剩余5000元经叶某催要富某始终不予退还,因此叶某到法院起诉,望依法处理。
  受理案件后,秦州区法院的办案人员按照叶某所提供的富某的地址进行送达时发现,被告富某已经离开该地址不知去向,而原告叶某也未能提供其他有效送达地址。按照法律规定,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公告费用由原告承担。原告叶某经法院多次通知后,明确表示拒绝缴纳公告费,也不予以撤诉,致使案件无法正常审理。
  法院认为,公告费属于法院诉讼费的一种,从公告费的性质上看,法院通知原告缴纳公告费后,原告即承担了足额预交该项诉讼费用的义务,当事人只有在完整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才能取得进行诉讼的权利,不履行义务则意味着对诉权的放弃,遂依法裁定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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