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送达
天水日报
作者:
新闻 时间:2021年09月09日 来源:天水日报
武鹏:
就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拟对你作出“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天卫医证保决[2021]66号)登记的物品,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整,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罚没款共计伍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天卫医罚告[2021]70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到天水市麦积区渭滨北路东1号望河楼宾馆3楼天水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麦积分局医疗市场传染病监督科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之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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