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
天水日报
作者:
新闻 时间:2021年12月20日 来源:天水日报
潘顺顺:
就你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对你作出“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天卫医证保决[2021]174号)登记的除便签外的物品,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人民币50000元(罚没款共计伍万零叁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向你公告送达文号为天卫医罚[2021]15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系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天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号:甘执法证字第甘E050022001
卫生监督员:常明 朱军田
联系电话:0938-2723832
行政执法证号:甘E22050000311 甘E22050000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