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版/ 03 版:日报三版 /下一版  [查看本版大图
本版导航 各版导航 视觉导航 标题导航
选择其他日期的报纸

未成年人骑车致人受伤谁来担责?

天水日报 新闻    时间:2022年05月19日    来源:天水日报
  □新天水·天水日报记者 裴婷婷
  当未成年人骑车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确定当事人呢?近日,清水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骑电动车撞伤行人的案件,男孩的遭遇给所有家长敲响了一记警钟。

  未成年人贾某在某日骑电动自行车沿清水县永清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在人行横道上过马路的行人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贾某骑电动自行车离开现场,李某被送至清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5天。
  清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某负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经鉴定:李某属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需人民币12000元—14000元,误工期限为135日,护理期限为45日,营养期限评定为75日。
  “因为我年龄小,当时没有对事故作出正确判断,心里害怕就自行离开了,我现在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愿意赔偿,但我还是学生,确实没钱去赔。”庭审中,贾某哭着陈述。
  最终,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认定的证据,清水县人民法院判决贾某父母向李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18308.3元;驳回李某要求赔偿营养费的诉讼请求。

  随着城市交通不断发展,人们的出行方式多样化,电动自行车方便快捷,成为不少人的出行首选。但电动自行车并非人人都可以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酿成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本案中,贾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无个人财产,故对于因贾某行为造成的李某损失,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家长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也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必须要做好孩子的安全教育工作。”清水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赵琦琦表示,孩子的安全教育应从家庭开始,作为父母首先要有安全意识,在平时的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教给孩子常用的安全常识、安全操作知识、安全防范意识,让孩子健康快乐成长。可以尽可能带孩子去观看一些安全教育方面的影视资料,参加一些安全教育活动,以便更好地规范孩子的行为方式。
  法官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