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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水日报 新闻    时间:2025年09月05日    来源:天水日报
  (三)法律援助的终止援助情形
重点法律条文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
  (一)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二)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三)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四)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五)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
  (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七)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人员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法条解读
  法律援助既是国家对公民的司法保障义务,也是一项需要受援人配合、符合法定条件的“附条件权利”。当受援人不再符合援助条件、滥用权利或客观情况发生根本变化时,终止援助既是对公共资源的合理保护,也能避免法律援助制度被不当利用。第四十八条对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平衡法律援助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援助活动的严肃性和有效性。立法通过明确终止情形,从而实现“应援尽援”与“防止滥用”的双重目标。      
      (天水市司法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