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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挡路”的充电桩
——聚焦《民法典》绿色原则与业主共有权
天水日报
作者:
新闻 时间:2025年10月15日 来源:天水日报

天水融媒记者 裴婷婷 张雷 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充电难”成为不少车主的烦心事。小区公共区域能否安装充电桩?当部分业主权益与绝大多数业主出现冲突,又该如何保障?近日,一桩由充电桩建设引发的物权纠纷案历经两审,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部分业主的诉请,明确支持充电设施进小区,体现出司法对绿色出行的大力倡导。 去年,秦州区某小区物业将小区外的一处公共空地出租给某公司建设运营充电桩。项目投入使用没多久,几位在小区门口购置了门面房的业主便找上门,要求物业立即将这些充电桩拆除。 “3月份,我发现铺面门口的公共停车场上新建了一座配电房和多个充电桩,说要准备建设充电站。”雷某告诉记者,这片区域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物业没有经过购置商业门市的7位业主同意,就擅自招商建设营利性充电桩,侵犯了他们的物权。在与物业和建设方多次协商未果后,雷某等7位业主将两家公司共同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施工、拆除设施、恢复原状。 对此,建设公司认为,自己的建设行为已取得政府备案、电网审批和街道许可,程序合法。物业公司则表示,充电桩建设并未改变车位用途,仍用于停车,且符合国家鼓励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政策。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场地确实属于业主共有,规划为公共停车位。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公司可对共有部分统一经营,经营收入的50%归物业作为佣金,50%纳入业主维修资金。目前,该小区地下车位因电路负荷不足无法安装充电桩,新能源车主充电需求迫切。充电站建成后,22个车位为充电专用,其余8个仍供燃油车使用,并未排除业主停车权利。 法院认为,充电桩建设属于国家鼓励的绿色基础设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绿色原则”,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物业公司引进充电桩,并未改变车位用途,仅是增加了充电功能,反而提升了小区配套服务水平和整体价值。配电房虽占用少量公共区域,但属充电站必备设施,未导致停车场性质改变。 随后,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雷某等7人的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二审法院于同年11月维持原判。 天水市律师协会副秘书长王小蕊表示,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相邻权纠纷,主要涉及充电桩的建设是否合法。“充电桩位置与小区门面房之间有10米距离,建成后实际占用面积不足5米,这7位业主的生产经营并不会受到过多影响。” 王小蕊告诉记者:“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行使,需通过业主大会等集体决策机制实现。根据《民法典》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进行经营的行为,须经‘双三分之二’业主参与表决,且其中‘双四分之三’同意。本案中,雷某等人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以个人名义起诉要求停止共有部分的经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主张的‘侵犯物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法院在审理中还进一步查明,该小区部分充电桩建于地下停车场,每逢冬季采暖期,小区供电负荷巨大。在小区外建设充电桩,恰好能起到分流减压的作用,保障全体业主的正常生活用电,所以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王小蕊表示,“司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风向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会充分考虑社会发展需求。小小充电桩背后,彰显的是国家对新型能源的支持,也是法治与环保理念的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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