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水日报
作者:
新闻 时间:2025年10月15日 来源:天水日报
第三人欺诈
重点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条解读
本条中的第三人,一般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之外、与一方存在某种关系的特定人。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对其中一方当事人实施欺诈的目的,有可能是仅仅为了帮助对方当事人达成交易,第三人实施欺诈也有可能最终为实现自己的目的。
但其根本目的在于使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作出“若了解真实情况便不会作出的”意思表示。此时,受欺诈人享有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但该撤销权行使须满足一定条件。具体来说,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只有在受欺诈人的相对方非属于善意时,受欺诈人才能行使撤销权。相对方的这种非善意表现为,对于第三人的欺诈行为,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权的行使仍须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
需注意的是,在第三人欺诈而相对人是善意的情况下,受欺诈人尽管不能通过行使撤销权的方式保护其自身权益,但如果其权益因此受损,并不妨碍其向实施欺诈的第三人主张赔偿。
(天水市司法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