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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营商环境法治化转型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
天水日报
作者:姚泓婧
新闻 时间:2026年07月27日 来源:天水日报
姚泓婧
引言 营商环境法治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更是激发市场活力、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有效保障。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必须依托国家治理现代化体系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转型。本文从国家治理现代化角度出发,分析营商环境法治化转型的内在机理,并提出优化建议,以期为中国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提供借鉴。 一、国家治理现代化与营商环境法治化转型的内在机理 (一)法治: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构成要素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要特点是权责法定、程序正当、权利保障、多方合作。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首要支撑,在法治基础上才能有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正确处理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之间关系,界定公权力行使范围,避免行政机关过多干涉市场资源配置。营商环境是政府与市场互动最密集、最直接的领域,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税收征缴、行政执法等方面均涉及大量行政管理行为。因此,营商环境法治化是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具体表现形式,关系着国家治理现代化成效。 (二)法治化转型:经济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而经济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方面。营商环境法治化以法律形式规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产权保护制度以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等,打破行政垄断和区域壁垒,减少制度性交易成本,使资源配置能够按照市场规则、市场价格进行有效配置。2020年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我国营商环境领域的行政法规,将“放管服”改革成果予以法治化;2025年5月正式施行的《民营经济促进法》从法律层面确立民营经济平等发展地位,持续推进营商环境领域制度规范化、法治化,助力经济治理现代化制度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三)双向赋能:法治化转型助推整体治理效能提升 一方面,营商环境法治化依靠法治约束稳定政策预期,统一全国市场运行规则,统一全国市场监管、准入、竞争规则,减少制度性交易成本,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另一方面,国家治理现代化依托系统性的治理体系,在立法、行政、司法以及社会管理等方面整合多方力量,为营商环境法治化构建系统性制度保障。二者相互支撑,全方位提升经济领域乃至整体国家治理效能。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营商环境法治化转型的实现路径 (一)完善层级化立法体系,精准匹配制度供给需求 第一,加强高位阶立法建设。在已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基础上,构建以专门营商环境法律为核心,市场竞争、产权保护、中小企业发展等专项法律为支撑的完整商事法治体系。 第二,填补新兴领域立法空白,制定数据产权、平台治理、跨境商事争议解决等相关法律法规,划定新业态监管红线以及发展空间。 第三,规范地方立法权限,建立健全营商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备案审查、定期清理制度,防止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冲突,在考虑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基础上出台具有针对性的实施细则。 (二)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深化法治政府赋能改革 第一,用权责清单明确权力边界。厘清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市场监管权责划分,明确划分各层级政府对市场主体监管的职权与责任,精简、取消非必要前置行政审批事项,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破除区域壁垒、行业壁垒等各种形式的隐形市场准入壁垒,严格落实“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行政法治原则。 第二,统一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出台全省乃至全国统一的涉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在全省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首次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规范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执法。 第三,推进政务服务法治化。将一网通办、跨域通办、政务数据共享交换等政务服务数字化改革成熟成果通过立法固化为法律规范;建立健全涉企政策稳定性、连续性管控机制,针对涉及市场主体重大财产权益、行业经营规则的重大涉企政策,依法设置政策过渡期、信赖利益补偿机制,稳定市场主体长期经营预期。 (三)优化司法保障机制,构建全链条权利救济体系 一是落实公私产权平等司法保护原则。统一公有制产权与非公有制产权司法保护裁判标准,建立健全涉企产权冤错案件再审纠错常态化机制,严格规范侦查、审判、执行全流程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处置行为。 二是明确民刑交叉案件司法裁判边界。出台细化涉企经济犯罪专项司法解释,厘清市场主体合法经营行为与经济类刑事犯罪、平等主体商事民事纠纷与公权力刑事追责的边界,严禁公权力机关以刑事侦查名义插手干预民间、商事经济纠纷。 三是完善商事领域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培育专业化第三方商事调解机构,健全诉调对接、诉讼仲裁对接衔接工作机制,优化商事案件专门审判流程,降低市场主体维权时间成本和经济诉讼成本。 (四)推进数字治理法治化,构建智慧法治营商环境 一是健全算法监管法律制度,明确行政公共算法、商业推荐算法信息公开边界与披露范围,立法明令禁止算法歧视、大数据杀熟等不正当算法应用行为,保护中小微市场主体公平经营权益。 二是厘清行政机关公共数据使用权责边界,明确市场经营主体商业数据收集、传输、存储、去标识化处理,数据删除全流程合规标准,分级分类保护企业商业数据和商业秘密。 三是统一智慧监管、非现场行政执法的法定程序和行政证据认定规则,将全域数字监管、智能行政执法纳入法治监管框架,实现数字技术监管应用与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障有机统一。 结语 营商环境法治化转型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在市场经济领域的重要变革,是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经营活力的有效手段。只有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系统性框架下,通过立法供给、行政规制、司法救济、数字法治等方面共同发力,才能真正实现营商环境由政策驱动向法治驱动转型。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用法治化夯实营商环境制度根基,可以有效减少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强市场信心、调动各方积极性,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 (作者单位:中共沈阳市沈北新区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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