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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赋能乡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进路

天水日报 新闻    时间:2026年09月28日    来源:天水日报
   李敏瑞

  数字技术已经渗透进乡村经济的方方面面。智慧农业、农村电商、农业数据应用先后落地,城乡要素流动也随之加快。这些变化在重塑乡村产业组织形态的同时,也把一批传统法治体系难以覆盖的问题摆到了台前。一个突出的矛盾是,制度建设落后于技术演进。202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实施数字乡村高质量发展行动”,数字乡村建设的重心由此从铺设基础设施转向深度应用和质量提升。处在这样一个转折期,法治如何跟上技术的脚步、如何划清各方权利边界,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必须回答的命题。
  一、智慧农业规模化发展亟须制度支撑
  5G、大数据、人工智能正在进入农业生产的一线。精准施肥、智能灌溉、无人农机作业逐渐铺开,农业生产不再完全受制于天气,朝着标准化、集约化的方向演进。然而,法律制度建设滞后于技术创新的矛盾日益突出。一方面,数据产权界定不清晰是制约智慧农业发展的关键瓶颈,农田传感器数据、农户耕作经验、平台算法模型等多类数据相互牵绕,其所有权归属缺乏明确的法律认定标准。以及气象、土壤等公共数据与企业加工形成的商业数据之间界限模糊,使得农户作为原始数据提供方也很难享有数据增值收益,而平台企业的数据加工使用权同样缺少法律界定。另一方面数据要素的权属不清,不仅抑制了市场主体的投资与创新预期,也埋下了后续纠纷的隐患。
  从法律供给角度看,当前数字农业领域的规范依据分散于多部法律之中。乡村振兴促进法仅原则性提及“支持数字农业发展”,电子商务法虽规范平台行为,但难以覆盖智慧农业设备运维、农业数据服务等特色场景。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虽确立了数据治理的基础框架,却未能对农业数据的特殊属性和流转规则作出专门回应。智慧农业贯穿生产、流通、服务全链条,涉及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数据管理等多个部门,既有的分段监管模式容易造成监管责任衔接不畅。为此,有必要加快智慧农业领域的专项立法,在数据确权、标准统一、安全审查、纠纷解决等方面作出系统安排,统一行业标准,健全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边界,防止“多头管理、无人负责”。
  二、农业数据权益保护是数字乡村经济的基石
  在农业数字化转型的浪潮中,数据已成为现代农业的新农资。它与土地、劳动力、资本一样,成为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深刻嵌入农业生产的每一个环节。从一粒种子的选育到一颗果实的销售,数据贯穿了农业全生命周期,其价值正在被不断放大。然而,涉农数据权益界定模糊的问题日益突出。调研发现,一家农业科技公司曾为农户提供免费智慧种植APP等服务,部分农户在默认授权后才发现,自己的生产数据反而成为公司优化算法、精准定价的工具。类似案例折射出更深层的制度空白,农户作为数据源头主体,对自身数据缺乏知情权、控制权与收益分配权,在与平台企业的权益博弈中常处于弱势地位。数字素养的相对不足、议价能力的天然失衡,使这种弱势更加明显。当数据汗水无法转化为数据收益,数字技术赋能农业的公平性基础便受到根本侵蚀。
  破解这一困境,需要从制度层面构建类型化确权规则。有学者提出,以公共利益关联度和数据加工深度为标准,可将农业数据划分为三类,基础型公共数据如区域气象、土壤湿度等归国家所有,依法强制公开共享,以保障农业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的需要;农户原生数据归属对应生产主体,充分保障其知情权与公平收益权,农户有权知晓其数据被谁使用、用于何种目的,并有权获得相应的经济回报;衍生性分析数据权属归数据加工主体,但需向原始数据供给方支付合理报酬,以此在激励数据创新与保护源头权益之间寻求平衡。这一分类确权思路兼顾了数据流通效率与权益保护的双重目标,为制度设计提供了清晰的理论框架。当然,类型化确权只是第一步,配套的登记、定价、交易、救济等机制同样不可或缺,唯有形成完整的制度闭环,方能真正激活农业数据要素的价值。在实践层面,2024年河南省出台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首次从地方层面明确了数据知识产权的核心法律要件与登记规则,为涉农数据保护提供了可操作的制度路径。从地方试点到全国统一立法,涉农数据权益的法治保障仍需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推进,让数据真正成为农民增收的新农资而非平台的免费原料。
  三、农村电商规范发展需要法治护航
  农村电商作为数字乡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深刻改变着农产品流通格局。直播带货、社区团购、产地直连等新业态不断涌现,既拓宽了农民增收渠道,也重塑了城乡市场结构,让更多优质农产品走出深山、走向全国。然而,法律风险同样不容忽视。研究表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的电子商务面临数据资产法律属性模糊、集体内部责任追溯困难、平台格式条款不公平等三大法律风险,根源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有待完善、内部治理能力不足及专业法律服务缺失。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法律地位,使其在电商经营中的责任承担与利益分配缺乏清晰规则,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陷入集体说了算、责任无人担的困境。
  农村电商要在法治轨道上行稳,立法、平台、监管三方面都需跟进。立法方面,涉农电商的专项规则仍然不足,农产品上行、农资下行等场景存在不少空白。针对网络交易中频繁出现的虚假宣传、假冒伪劣、售后维权难等问题,应进一步细化平台的审核义务,落实“谁带货、谁负责”的溯源追责机制。农产品电商有其自身特点,可以探索更简化的纠纷解决程序,降低维权门槛。涉农数据采集、使用、收益分配的法律边界,也应尽快厘清,为农村电商发展提供稳定的规则预期。平台方面,应当推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让从田间到餐桌的每个环节都有据可查。投诉举报渠道要保持畅通,涉农纠纷处理要有专人负责,先行赔付和保证金制度可逐步推开。不少农村消费者对平台规则感到陌生,界面设计和规则说明应当尽量通俗。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审核、信用评价、违规处罚,同样需要一套公开透明的规则。监管方面,可将农产品质量抽检结果、消费者投诉、行政处罚信息汇入统一的信用档案,在部门间共享并对失信主体联合惩戒。
  四、数字鸿沟治理亟需法治回应
  数字技术赋能乡村经济,前提是农民能够平等接入、有效使用数字基础设施。然而,城乡之间的“数字鸿沟”仍然显著。即便接入网络,农村居民在数字素养、信息获取能力、数字工具运用深度等方面与城镇居民的差距仍在扩大。部分偏远地区网络信号不稳定、智能终端普及率低、适老化服务缺失,使得相当数量的农民被挡在数字乡村建设的大门之外。这不仅影响数字技术赋能效果的公平分配,还可能因数字化红利的非均衡流动而加剧城乡发展差距,与乡村振兴促进共同富裕的目标相悖。
  现有法律框架对此回应明显不足。乡村振兴促进法虽规定“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但未对数字基础设施的普惠接入作出强制性制度安排。电信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通信领域法规,侧重于行业管理而非普遍服务义务的刚性约束。在数字素养培育方面,虽有零散的政策性文件提及农民数字技能培训,但尚未上升为法律层面的系统性制度设计。缩小数字鸿沟,法治手段不可或缺。一方面,应在相关立法中明确数字基础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将农村及偏远地区的网络覆盖纳入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的法定支持范围,设定明确的覆盖率目标与考核机制,对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设定可量化的普遍服务义务,确保网络接入不只是市场行为,更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公共责任。另一方面,应当将农民数字素养提升纳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建立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的数字技能培训长效机制,并在资金保障、师资配备、效果评估等方面形成法治化、常态化的制度安排。此外,面对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加速向乡村渗透的趋势,数字鸿沟还可能演变为“智能鸿沟”,法律应前瞻性地设定算法可解释性、服务可及性等底线要求,防止技术门槛的提高将弱势群体进一步边缘化。唯有以法治之力填平数字鸿沟,数字技术赋能乡村经济高质量发展才能真正惠及每一位农民。
  【作者单位:中共安徽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