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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儿子状告父亲

要求抚养费“与时俱进”

天水晚报 新闻    时间:2021年03月18日    来源:天水晚报




政法
天水晚报
2021年3月18日 星期四
责任编辑:苏中豹 编辑:闫蓉芳
网址:www.tsr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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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了儿子随母亲生活,并约定了儿子的抚养费。但由于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定数额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尚未成年的儿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亲增加给付抚养费。

举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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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今年2月初,麦积区16岁的少年康康(化名)及其母亲来到麦积区人民法院,一纸诉状将康康的亲生父亲告上了法庭。
  原来,十年前,康康的父母因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双方商定,当时年仅6岁的康康跟随母亲生活,父亲则每月向康康支付500元的抚养费。此后,父亲给康康的抚养费虽有少量增加,但随着康康年龄增长及各种生活费用的增加,原来确定的500元抚养费已远不能维持康康正常的生活。此外,在康康父母离婚的十年间,康康的父亲刚开始还按约定定时探望康康,但随着离婚时间越来越久,父亲渐渐地很少来探视了,对康康的学习和生活也很少关心。
  于是,康康的母亲带着康康来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康康的父亲向康康支付每月抚养费1500元,同时,希望其父按法律规定履行其监护权和探视权。

2
【审理经过】
  麦积区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法官在拿到案件后,鉴于“儿子起诉父亲”这一案件的特殊性,将双方当事人约到法庭,对双方进行了庭前调解。
  调解过程中,被告康康的父亲表示,现在物价很贵,他自己也知道每月500元的抚养费确实太少了,愿意给康康适当增加抚养费,增加至每月1600元。另外,康康的父亲表示,他和康康的母亲离婚后,康康一直是和其母亲生活,自己因为工作比较忙未能经常去看望康康,作为父亲,自己确实做得不够好,失职了,今后他将平衡好工作与生活的关系,多留出时间陪陪孩子,不会让康康因为父母的离婚而觉得父母对其的关爱减少。
  最终,在法庭的主持调解下,这起“儿子起诉父亲”的案件得以成功调解结案。

3
【法官说法】
  ■麦积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刘文洁:
  本案中,康康的父母在协议离婚后,因其父亲工作繁忙,每月仅仅给康康500元的抚养费,逐渐减少了对康康的探视,也忽视了对康康生活的关心。康康长时间不见父亲,孩子的内心是很失落的,认为父亲在离婚后对自己关爱减少了,遂产生了对父亲的怨恨,同时更渴望父亲的关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男女离婚后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以及抚养费的问题有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见,尽管康康的父母离婚了,但他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其父母仍有抚养他的义务。
  除此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结合以上原因,法官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决定从亲情这个角度入手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主办法官除了给双方释明法律法规,主要以双方的亲情为导线,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试图化解父子之间长久以来的矛盾,引导康康与父亲进行情感上的沟通和交流,使他们能够正确表达对彼此的情感,用他们双方内心深处对彼此的关爱渴望来化解两人之间长期的隔阂。     ■新天水·天水晚报记者景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