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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伤者因病致残

驾驶员需要赔偿吗

天水晚报 新闻    时间:2021年11月23日    来源:天水晚报

  本报讯【新天水·天水晚报记者裴婷婷】事故中的伤者在住院治疗期间,因突发疾病而致残,伤者将保险公司和驾驶员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法院经过审理,判定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和保险公司对其引起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20年4月,刘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某路口右转弯时,与李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李某受伤,两车受损,形成道路交通事故。在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为刘某驾驶机动车辆未确保安全、未按规定让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认定刘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伤者李某无责任。
  李某受伤后,被送往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但在治疗过程中突发脑出血,致视野缺损构成伤残。经鉴定,其双眼视野缺损评定为六级伤残。刘某申请对交通事故与脑出血造成双眼视野缺损之间因果关系参与度进行鉴定,经鉴定存在因果关系,系次要作用。随后,李某将保险公司与驾驶人刘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秦州区人民法院的办案法官在庭审中了解到,本案中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刘某驾驶机动车辆未确保安全、未按规定让行而造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对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的产生均无任何过错。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及《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李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20000元;刘某赔偿李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等共计758975.04元。
  “原告在受伤后治疗过程中突发脑出血,致视野缺损构成伤残,其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一定影响,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客观因素。”秦州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王华表示,原告李某对损害发生或者扩大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被告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故刘某应对其行为直接引起的全部损害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