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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饮人酒后身亡,同桌的你要担责吗?

天水晚报 新闻    时间:2022年01月28日    来源:天水晚报
  □王梅芳

  春节将至,同学聚会、同事聚餐、朋友相聚,餐桌上少不了把酒言欢。但若共饮人酒后身亡,同桌的你要担责吗?近期,天水中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与共同饮酒人有关的案件。
  李某与邵某、赵某、陈某等八人参加了宴席,结束后又陆续到茶楼饮酒。陈某到茶楼后未饮酒,先行离开,其余七人与李某均参与了该酒局。酒局结束后李某已喝醉,邵某、崔某等其中五人送李某回家途中李某摔倒,致其头部受伤,邵某、崔某等五人将李某送至医院对其头部进行了包扎处理。后又将李某送至其家中,因李某家中无人,邵某便留宿李某家中陪同李某,但未通知李某家属。
  次日上午,李某因身体不适再次前往医院检查,在被送往上级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家人遂将邵某、赵某、陈某等八人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邵某、赵某等人在李某饮酒期间未进行劝阻,在送李某回家途中不慎导致李某受伤,也未通知其家属,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李某死亡的损害赔偿责任。
  李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过量饮酒产生的后果有充分的认知,其疏于履行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导致过量饮酒,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判决由邵某、赵某等七人承担20%的责任,向李某家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3万余元,陈某未参与该酒局,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邵某、赵某等七人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邵某等人在李某饮酒时未对其履行充分的提醒、劝阻义务,在护送李某回家途中,未尽到注意义务致使李某摔伤,在李某醉酒并已受伤的情形下未及时通知李某家属,故邵某等七人应当对李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遂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近年来,因共同饮酒行为引发的赔偿案件日益增多,但共同饮酒行为属于一种情谊行为而非法律行为,是一种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的社交活动,法律不宜进行过度介入,应达到“受害人权益保护”与“他人行为自由维护”之间的平衡,以防止对共饮人义务的无限制科加。因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对其身体状况、能否饮酒及饮酒量多少最为了解,其他人难以判断,故一般情况下,其本人应对饮酒的后果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但如果共饮人存在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饮酒仍劝酒,或基于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未对醉酒者履行安全的护送、照顾义务,或者对酒后驾车等行为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共饮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一年一度的新春佳节即将到来,亲朋好友之间免不了聚餐畅饮。但在饮酒助兴时,切莫贪杯。共同饮酒人也应注意不要强迫他人喝酒,“感情深,一口闷”实不可取。共饮人对他人负有提醒、劝阻义务,在他人饮酒过量的情况下,对其负有照顾、护送并确保同桌醉酒者人身安全的义务。此种义务系基于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产生,共同饮酒人如未履行或未能恰当履行上述义务,则可能需对醉酒者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