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导致逾期交货法院调解达成协议
天水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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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时间:2022年04月27日 来源:天水晚报

本报讯【新天水·天水晚报记者裴婷婷】女司机从上海为老板运货,却因疫情导致逾期交货,并产生其他费用。因为后续问题,双方发生纠纷。面对近在咫尺却无法到手的货物,老板无奈将女司机诉至法院。近日,秦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件。
2021年10月24日,张某和女司机李某经手机物流货物信息平台推荐,双方约定由李某将张某的一批瓷砖从上海闵行区建材仓库整车运送至秦安县,张某向李某支付运费7000元。
随后李某从上海出发,因其一人驾驶车辆,故李某于2021年10月29日晚上9时才到达天水。但天水因疫情防控正在实行交通管制,李某与张某协商后,将该车瓷砖卸存于李某老家陇西。在疫情期间,李某又按照张某要求,将瓷砖装车运到通渭准备转道运往秦安,却不想通渭也处于交通管制状态,无奈李某只能原路返回,由此产生额外费用。之后,双方协商由张某支付瓷砖在陇西产生的储存费、运费1300元后,再承担该批货从陇西到秦安的运费1500元,张某遂通过物流平台向李某转账1300元。
2021年11月,李某便委托他人将该批货运送到秦安县,在货物交接过程中,张某要求少付运费500元,双方产生矛盾,李某指令驾驶员将货物留置在秦安县某货运站,产生仓储费3000元。
为拿到货物,张某起诉至秦安县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赔偿仓储费、运费、损坏货物款、经济损失款共计53800元;李某则反诉,要求张某支付运费、仓储费共计19500元。
在案件审理中,张某认为李某应该按照合同约定3天内交货,3天内没有交货产生的其他费用应由李某自己承担;李某则认为,当时运货时没有约定交货时间,只是说安全运到就行,但由于疫情原因无法交货,李某应该承担所有损失。
了解完双方的诉请后,办案法官发现,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是疫情期间额外产生的仓储费、运费问题。于是,法官向当事人释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义务的情形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所以李某因疫情不能交货不承担责任,张某要求李某承担逾期交货的意见不成立。
最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调解下冰释前嫌,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支付李某所有运费,对疫情期间产生的费用由双方按照各自责任承担。协议达成后,张某主动向李某支付运费3000元,李某随即将留置的货物交付张某。
法官说法
“在经济活动中,存在各种可能影响合同主体实现权利的因素,有些是合同主体一方主观方面的原因,有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即不可抗力造成的。”秦安县人民法院法官李万忠表示,疫情就是命令,在应对疫情上,当事人除按照国家疫情防控政策做好疫情防控外,还应对在履行合同中因疫情而扩大的损失,首先在保证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同时,应多一些理解与包容,多一些责任与担当,而不能过分强调个人权利、计较个人得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