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借给他人发生交通事故
天水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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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时间:2022年07月15日 来源:天水晚报

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吗
□新天水·天水晚报记者裴婷婷
在现实生活中,借车给他人的情况时有发生。当无牌摩托车被借给未成年人驾驶,还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1年6月5日,未成年人郭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同时载张某、庞某在秦州区某路段行驶时,与史某推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郭某、张某、庞某、史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据调查,郭某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所有人为王某。事故发生后,史某住院治疗179天,花费医疗费高达35万余元,经鉴定史某伤情评定为一级伤残。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为维护自身权益,史某将郭某诉至秦州区人民法院,要求郭某和摩托车车主王某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4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郭某赔偿史某各项费用共计843194.45元;王某赔偿史某各项费用共计318456.35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为何摩托车所有人王某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秦州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林洁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王某作为本案涉事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为投保义务人,而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当由王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史某各项损失共计198000元。
“王某作为本案涉事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及管理人,未对该摩托车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致使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郭某驾驶该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其对本次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林洁提醒大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机动车所有人一定要对未成年人尽到教育义务,并对其所有的摩托车等机动车辆尽到妥善保管义务,以免酿成惨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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