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减肥产品后要求十倍赔偿
麦积法院北道埠法庭向碰瓷式维权说“不”
天水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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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时间:2025年02月17日 来源:天水晚报
本报讯【新天水·天水晚报记者张彬霞】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学着以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有的人知假买假并要求十倍赔偿,其目的究竟是“伸张正义”还是“唯利是图”?这种行为是否能获得法律的支持呢?近日,麦积区人民法院北道埠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涉及“职业打假”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王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近日,原告王某通过某网络平台发现被告李某发布了有关减肥产品的广告,遂主动添加了李某微信。并通过微信联系从李某处购买了减肥产品两瓶,向李某微信转账付款900元。李某通过邮寄方式发货,王某收货并拍摄了拆封视频;后王某称“自己服用了该产品,效果还可以”。
后王某又以其朋友需要为由,从李某处复购涉案减肥产品四瓶,微信转账付款1700元。李某邮寄发货,王某收货后一周以其朋友服药之后出现不良反应及发现所购买产品中含有有害物质“西布曲明”为由,要求李某全额退款。李某向王某退款2600元。接着,王某通过语言要挟等方式又要求李某对其进行十倍赔偿,李某要求王某退回产品,双方协商未果。王某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王某又称是其本人服用产品出现不适还前往医院就诊。
在审理中,法院还查明王某在从李某处购买涉案减肥产品的同时,还以同样的理由及方式以女性身份通过微信联系,从案外人处购买其他减肥产品三盒,收货后给对方亦称自己在服用,效果还可以;间隔十日,王某又以自己围货及朋友需要为由欲再复购该产品九盒,但因对方未供货而未果。另查明,李某所销售的减肥产品系其通过购物平台购买。
承办法官经审理认为,王某通过微信联系李某,在首次购买涉案减肥产品收到产品包裹后,随即拍摄拆解包裹视频以固定证据;王某在从李某处购买减肥产品的同时,还隐瞒真实身份使用女性身份以同样的方式从案外人处购买其他减肥产品,亦给对方反馈自己在服用,效果还可以,后还要大量复购,但未果。王某的上述行为明显不符合常人所为。
其次,从王某所举其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王某在复购涉案减肥产品一个多月后,以其朋友服用该产品出现身体不适,经查询发现产品中含有国家禁用制剂“西布曲明”为由要求李某退款,在李某退款后随即又要求赔偿,并采用语言要挟,而在庭审过程中王某又称是其本人服用该产品身体不适还前往医院就诊,遂要求李某退款并赔偿,可见王某对主要事实的陈述前后不一,故王某购买涉案产品存在以通过诉讼方式获取赔偿牟利的可能。此外,李某所举网购平台商家给其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以及其与对方的聊天记录、产品包装瓶图片,显示涉案产品具有国家食品产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保健食品标志,且从外包装看其成分表未显示含有国家禁用制剂,聊天记录显示李某在购买产品时亦向商家询问产品的真伪,可见其主观上尽到了注意义务并不属于明知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予以销售的情形,故王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法院认为王某主张李某予以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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